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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广州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快答


 


龙依雯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1月底的广州终于有了一丝凉意,但因为疫情肆虐,凉爽的天气并没有带来舒适惬意的心情。


广东卫健委2022年11月24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23日,广州新增本土感染者7620例,其中确诊病例428例,无症状感染者7192例。广州地区此轮疫情始于10月22日,截止11月23日,累计报告新冠感染者已超10万例。广州11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在外界环境的诸多限制下,疫情期间企业也扛着沉重的用工压力。


为了回应企业关切,笔者梳理了广州地区现行有效的涉疫劳动关系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最近被咨询频率最高的劳动用工方面法律问题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关于劳动关系和用工管理问题


Q1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该怎么办?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该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Q2

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Q3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4

疫情期间不受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的企业以及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无正当理由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应当告知员工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Q5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又或者因为新冠导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我们建议,只有在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Q6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如何履行裁员程序、依法有序裁员?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对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Q7

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对于企业的合理安排,员工必须接受。如果企业制度的卫生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且也没有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Q8

劳动者拒绝到发生疫情地区出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作开除处理?


首先,如果是安排到非疫情严重的地区,不得拒绝;其次,即便是严重的区域,如果是承担有防疫责任的人员以及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人员,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也不得拒绝。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关于工资计付的问题


Q1

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Q2

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当前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即前述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金额应不低于1840元。


关于工作时间和劳动标准问题


Q1

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后,能否要求员工补回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时间?


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员工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Q2

疫情期间,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可否延迟复工?


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复工的女职工,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女职工带薪年休假,也可以通过安排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实行休息日调休等形式合理安排女职工休息休假,保障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供稿 | 龙依雯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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